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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冠军联赛投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欧洲冠军联赛投注:,英文译名为 CHINA GOLD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黄金贵金属行业领域内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有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运作,积极提供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及时反映诉求,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黄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国家和本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根据授权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协调本行业价格争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开展新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企业评价等工作。

(七)受政府委托,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进行前期论证;组织技术协作与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行业竞技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

(八)组织本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出国考察、进修、培训;引进国外智力,推动黄金技术设备的进出口;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和接待国外代表团的来访和交流。

(九)组织黄金产品、制品、饰品的开发及推广工作。

(十)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能够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代表会员单位出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须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由于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便再任其职务时,由本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继任,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团体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1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